2005年5月2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夫妻均为再婚还有婚假待遇吗
  王女士问:秦先生与现任妻子洪梅在同一家企业工作,两人各带一个小孩重组了家庭。为了增进与孩子之间的感情,他们想借休婚假之机一家四口出去旅游,但单位的劳资部门却称,他们两人均为再婚,且初婚时都已休过了婚假,因此不能再享受婚假。如要休假,只能请事假。企业劳资部门的说法对吗?再婚者就不能享受婚假了吗?
  本报作答:秦先生所在企业劳资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。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,均应享受婚假待遇。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,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。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,即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,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,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,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”。据此,秦先生可以以此为依据,与企业的劳资部门沟通协商。